为严肃课堂教学纪律,规范研究生课堂教学秩序,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树立良好教风、学风,根据《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湖南理工学院学术硕士研究生课程(环节)管理及考核暂行办法》、《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处理暂行条例》等相关管理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有关研究生请病、事假的要求
(一)研究生请病假、需凭学校医院证明或正规医疗机构证明,经研究生指导教师同意,由本院主管研究生负责人批准。
(二)研究生请事假,须本人书面提出,经研究生指导教师同意,由本院主管研究生负责人批准。
(三)请病、事假两周以内的,由本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备案;请病、事假两周以上的,须报学校研究生处备案。
(四)研究生请病、事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否则以旷课论处(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
(五)研究生一学期累计病、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
(六)经批准的研究生病、事假,假期结束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手续者,超假时间作未请假处理。
二、有关研究生课程(环节)管理的要求
凡旷课超1/4以上课时,缺课超1/3以上课时,或未按任课教师要求完成课程学习任务的硕士生,任课教师可取消其考核资格,但须报硕士生所在单位和授课单位批准,同时须报研究生处备案,并在考核前一周通知硕士生本人。取消考核资格的课程需要重修的,重修费用由硕士生本人负责解决。
三、有关研究生旷课处理的规定
(一)学期内旷课2-6学时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二)学期内旷课7-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学期内旷课21-3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学期内旷课35-4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学期内旷课50-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学期内旷课60学时或累计旷课80学时者,作退学处理。
(七)请假到期需续假而不办理续假手续,超过批假时间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擅自离校的,按每天6个学时计算累计旷课学时。
湖南理工学院音乐学院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