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理工学院音乐学院教师师德行为规范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25-05-13 17:07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形成良好的师德师风,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湖南理工学院章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对音乐学院教师个人品行和职业操守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音乐学院全体教职工,以下统称教师。

第二章 基本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条 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

第五条 厚德敬业。忠诚教育事业,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教师。做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做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终身学习,刻苦钻研。恪尽职守,甘于奉献。

第六条 崇教爱生。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

第七条 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

第八条 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

第九条 为人师表。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

第十条 忠诚履职。认真履行岗位责任,积极主动创新地完成学校和院系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任务。热爱学校,了解学校办学理念、校训、使命和愿景,认同学校文化,关心和促进学校、学院的改革和发展,积极维护学校声誉和形象。

第三章 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思想政治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在公开场合或在网站、微博、微信、贴吧等各类社交媒体或互联网群组等平台上,发表或散布违反宪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或妄议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歪曲党史、军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决策的言论,或有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言论。

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在校园内传播低级庸俗文化或传播非法出版物。

破坏国家集中统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学校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破坏民族团结。

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泄露党和国家机密,泄露保密公文,泄露尚未公开的组织安排和单位发展事宜。

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加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第十教育教学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在教学过程中散布或出现违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或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停课、缺课、请人代课。

教学活动中不尊重学生,对学生实行语言暴力或使用侮辱性语言造成严重后果。

损害学生合法权益,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考试命题严重出错导致考试中断或失效。

在命题、审题、考试等过程中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严重影响考试信度。

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监考不力,放任学生大面积作弊或考场秩序混乱失控。

误判、错判试卷或错录成绩,致使30%及以上学生成绩出现差错。

指导实习或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时,因失职出现重大事故。

第十三条 学术道德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伪造学历、学位、资历、成果等。

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侵吞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科学研究。

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第十四条 作风建设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或违反省委省政府、学校党委行政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的有关规定。

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有猥亵、性骚扰行为 。

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诬告和人身攻击。

组织或参与黄赌毒或传销活动。

服务态度冰冷蛮横,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慢作为,擅离职守。

不服从单位的正常管理,不接受组织和单位正常的工作安排,无故不完成工作任务。

违反工作纪律,无故旷工、迟到、早退。

擅自从事违反学校规定或未经学校批准的兼职兼薪行为。

第十五条 廉洁自律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先、入党、选拔学生骨干、研究生推免、奖助学金评定、就业及绩效考核、人员招聘、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土特产、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参加由学生或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利用职务之便,让学生或家长给自己办私事,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擅自向学生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不当占有学生应得助研津贴。

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市场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十六条 其他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情形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等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撤销教师资格、解除聘用合同或开除。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学院成立教师工作小组,负责学院师德师风建设,接受对师德行为问题的实名举报,协助学校有关部门查处教师师德行为的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学院教师工作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院党政办。

第十九条 学院教师工作工作小组对违反师德行为规范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在调查研究基础上,作出相应的处理建议。处理方式包括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缓学术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报学校给予撤职,解聘,开除等。

第二十条 师德行为作为教师职务聘任、岗位聘任、评优评奖、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音乐学院党委、行政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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