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理工学院音乐学院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实施方案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25-05-13 17:06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共湖南理工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校党发〔2018〕36 号)关于成立中共湖南理工学院委员会教师工作委员会的通知》(湖理工党通〔2024〕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要求和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基本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本遵循,围绕建成教师教育特色鲜明、音乐艺术优势突出的高水平应用型特色学院发展目标,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四有”好老师。

第三条 落实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将师德师风建设贯穿于教师日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等工作全过程,落实到培养人才的各个环节。把师德师风表现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和奖惩等的重要内容。教师有师德师风禁行行为的,师德考核不合格,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四条 成立学院教师工作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担任小组组长,成员由学院党委委员,分管教学、科研、学工、工会等工作的负责人,教研室(、实验中心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负责学院师德师风建设日常工作,落实学校交办的师德师风建设事项。

第二章 师德教育与宣传

第五条 强化师德师风教育,引导教师树立崇高理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师德教育摆在教师培养首位,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师职业生涯全过程,重视理想信念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六条 发挥教工党支部和党员队伍作用。进一步加强教工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教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教师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明确教工党支部要把好教师政治关、师德关中发挥作用。为教师党员教育提供主题明确、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培训,进一步提升教师党员的理想信念、道德情操、专业素养与人文情怀,发挥教师党员在教学育人中的引领示范作用。

第七条 加强教师教学规范教育。加强教师对教学管理制度的学习,提高教师认真履行教学职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第八条 加强教师学术道德教育。组织开展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的教育学习,引导教师在科研活动中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第九条 做好新教师入职教育。加强新教师的理想信念、师德师风、校史校情等专题教育,通过开展优秀教师与新教师“一对一”传帮带,发挥优秀教师的师德榜样影响力。

第十条 做好教师发展培训。完善以思想政治教育为主导、以提高师德修养为核心、以提高综合素质为目标的教师发展培训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培训、教学技能提升培训、案例教学培训、优秀教师教学观摩培训等专题培训,切实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教学能力,营造崇德向善的育人环境。

第十一条 实施教师综合素质提升计划。通过加大国内外访问学者选派力度、加快双师双能型教师培养步伐、鼓励教师下基层锻炼、开展教学名师、教学能手评选及讲课比赛等措施,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教学科研水平和创新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 开展学业导师服务支持计划。强化学生学业导师基本素质要求,明确学业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健全学业导师评价激励机制,造就一支高水平的学业导师队伍。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教师社会实践。坚持知行合一,结合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开展师德教育,鼓励教师参与调查研究、学习考察、挂职锻炼、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将学术成果转化为社会服务,增强师德教育实效性和针对性。

第十四条 营造浓厚师德师风建设氛围。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持师德宣传制度化、常态化,将师德先进事迹作为学院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挖掘和提炼优秀教师、教学名师为人为学为师的大爱师魂,大力宣传优秀教师的典型事迹,生动展现教师队伍的精神风貌,营造崇尚师德、立德树人的良好舆论环境。

第十五条 倡导师德教育宣传与理论研究相结合。组织高水平的教师开展师德课题研究,提高师德师风建设的时效性和长效性,提升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的科学性。

第三章 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建立师德考核评估机制。强化人才引进、干部选拔推荐、职务评审、评奖评优、绩效考核等环节师德师风审核把关。

第十七条 建立外聘教师师德考核机制。加强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察评估工作,全面考察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情况,对师德师风审核评估未通过者不得聘用。

第十八条 师德考核结合教师学年考核进行,每年进行一次,由学院教师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标准以《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学年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师德考核结果应通知教师本人,考核结果不合格应当向教师说明理由。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可于考核结果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师德考核中表现突出的教师,在教师职务评审推荐、岗位聘用、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推选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建立师德违反行为惩处机制,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七)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八)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有上述情形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等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撤销教师资格、解除聘用合同或开除。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在教师职务评审推荐与岗位聘用、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推选等方面,设立师德师风评估环节,师德师风不合格者不得推荐聘用。

第二十三条  强化师德监督。建立师德师风建设年度会议、师德状况调研、师德重大问题报告和师德舆论快速反应制度,研究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的政策措施。构建学院、教师、学生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在师德师风建设中的作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方案适用于音乐学院全体教职工。院属各部门应根据本方案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第二十五条 方案音乐学院党委、行政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方案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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