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秩序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确保音乐学院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深入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进一步规范我院教职工在各类招生考试工作中的行为,切实维护考试招生秩序,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从有利于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终身发展,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培养人才,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出发,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国家总体要求,全面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构建更加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的考试招生制度,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
二、总体要求
第二条 严格按照教育部、湖南省及湖南理工学院关于招生考试录取工作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在确保安全性、公平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精准施策、严格管理,稳妥做好各项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注重思想政治素质考核,重点考核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坚持规范有序、科学公正,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综合管理水平,确保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安全规范、科学有效、公平公正。
三、招生秩序
第三条 严格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院的招生工作组负责全院研究生复试、专升本考试工作的统一组织,统一部署,统一制定和审核有关政策。学院院长和书记是学院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管副院长作为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的责任。学院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工作监督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院长担任,负责组织学院复试及录取具体工作。监督小组组长由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学院纪检委员担任,负责对学院工作监督和检查,受理考生的举报、投诉等事宜,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规范招生行为的整体合力。
第四条 严格落实招生政策宣传。招生宣传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符合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教育政策规定,严禁弄虚作假,不得诋毁其他学校,不得发布虚假招生信息,不得误导学生、家长,不得以举办实验班等各种名义进行招生宣传,切实维护学校整体形象。
第五条 严格落实命题保密要求。严格落实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要求,加强考试命题管理,确保命题安全和质量。严禁泄露命题专家名单、命题内容。明确命题管理的分工和责任,切实加强命题专家管理,确保命题程序规范,评价标准一致,确保试题质量。严禁考评专家和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干扰测评,影响考试公平。严格实施出生地、成长地、亲属参加考试等回避制度。学院要依据录取计划,按照教育厅、学校规定的比例要求,合理确定考试合格人数。学院不得擅自降低对考生文化成绩的要求。
第六条 严格落实考试统一管理。学院要严格按照招生政策和规定,建立和完善学院招生考试(含专升本招生考试、研究生初、复试考试等考试招生)制度,规范各类考试的组织、实施和程序等行为。严禁将审核、考试、选拔等工作交由内设机构(教研室、系等部门)独立实施。学院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类招生考试的组织管理,做到统一制订规则、统一选聘命题专家、统一组织考试、统一公示合格考生名单及录取结果。要针对不同考试招生的不同特点,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细化实施方案,防范薄弱环节风险,建立专业考试招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对争议问题的仲裁机制,确保专业考试招生公平公正和安全有序。
第七条 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学院要进一步完善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确保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等信息全公开,实施阳光招生。
四、招生纪律
第八条 严格执行监管报告制度。严格实施招生工作监管、报告制度。实施招生书面承诺制度,强化学院招生行为自律自觉。考试中突发事件和特殊情况须及时报告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工作监督小组。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向学校报告。录取工作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学院党委报告招生工作情况。实施招生工作专项督查制度,学院监督小组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通过有力有效的监督保证招生录取工作顺利完成。畅通信访举报渠道,设立举报电话及举报邮箱,对在招生录取工作中收到的信访举报,坚持有信必核,有案必查,违纪必究。
第九条 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招生工作属于“三重一大”问题,重大问题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要经过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坚持“下沉一线”,学院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一线指挥、指导,对重大事项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察,确保招生工作安全稳定。
第十条 严格执行九个严禁要求。严格遵守高校招生纪律要求,深入推进阳光招生。严格执行教职工招生考试考前辅导等行为“九严禁”要求。
1.严禁教职工参与或变相参与举办任何形式的考前辅导班、应试培训班;
2.严禁违反指导关系、亲属关系、其他利害关系回避制度,违规开展考前辅导或指导;
3.严禁以学校、单位或个人名义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招生考试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
4.严禁勾连社会培训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不按规定申报直系亲属参与或开办与学校各级各类招生有关的培训;参加招生工作的在职教师、延聘教师不得在考研培训、专升本培训与考前辅导机构挂名教师、教学辅导以及担任各类模拟考试考官。直系亲属参与培训或开办培训班的,需向学院报备。
5.严禁参与不法中介或充当“考托”哄骗考生;
6.严禁组织或接受考生“走课”等方式的考前辅导或指导;
7.严禁以“认识考官”为目的,介绍辅导教师,收取“介绍费”等费用;
8.严禁未经授权违规私自发布招生考试信息;
9.严禁其他一切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考前行为。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追责问责机制。教职工在招生录取工作中存在暗箱操作、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违规违纪行为,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由学校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记过通报、取消考官资格、职称聘用降级、调离教师岗位、撤职开除等方式进行问责,严肃处理。对于因疏于管理,造成招生违规严重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严肃追责问责。严厉打击借招生考前辅导搞权钱交易、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教研室要加强宣传教育,将相关规定传达到全体教职工,在新进教职工培训时注意加强学习培训,做到人人知晓、不漏一人;对规定内容做好宣传解读,引导全体教职工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提高廉洁从教从业意识,自觉把清正廉洁的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六、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学院设立招生工作监督小组,由学院党委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开设招生纪律监督举报通道,主动接受考生和社会监督,维护招生公平。
音乐学院举报电话:0730-8648860;
举报邮箱为:music@hnist.edu.cn。
附件:音乐学院招生考试考官责任书
音乐学院招生考试考官责任书
国家招生考试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大事,为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考试质量,现签定此责任书。
一、与考生之间有亲属关系、指导关系及其利害关系的,考评人员应主动报告并申请回避。
二、严禁以任何形式参与或授意他人组织与学校招生考试相关的培训辅导活动。
三、积极贯彻执行考试部门有关考试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端正考风,严肃考纪,在招生考试中严守学术准则和专业标准,客观公正地完成考试评价,自觉维护学院的声誉和考试的权威性。
四、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透露本人参与招生相关工作的身份;不以任何方式泄露与试题相关的内容、评分情况等考试信息。考试期间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通讯工具由考场工作人员统一保管。
五、服从学校招生办公室的工作安排,按时到岗,不随意更换或离开所在考场。
六、考试期间考官不得交流或暗示打分情况;不得有干扰其他考官打分等违纪行为。
七、认真遵守招生考试其他相关规定。
八、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加强招生考试执法监察的规定,学校纪检将全程监督考试工作。全体考官和伴奏员有义务自觉接受纪检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九、如违反以上规定,视情节轻重并按照有关条例严肃处理,如作诫勉谈话、记过通报、取消考官资格、职称聘用降级、调离教师岗位、撤职开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等处罚。
以上承诺经本人签字后正式生效。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学院办公室和责任人各执一份。
责任人(正楷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