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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学院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25-05-23 17:45 点击:



音乐学院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我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行为,牢固树立“防第一安全第一”的思想,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院专业特点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原则

第一条 学生外出活动是指由宣传、教育、文化、音协等政府部门组织的比赛学院教师承担的纵向课题以及与政府部门或者企业签订的横向课题演出活动由政府部门牵头举办的公益性活动以及因实习、见习社团等需到校外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指定专人或教师负责以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坚持 “安全第一”原则,坚持“谁组织、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出现意识形态问题。

第二条 本着加强实践教学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学生有组织地参加各类校外与专业有关的比赛或演出活动。教师以横向项目名义组织学生参加演出活动的,要经学校审核后与演出主办方签订《演出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个人外出兼职(含商业演出、礼仪活动等)属个人行为,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学院仅对经审批的集体活动承担管理责任,学生个人外出兼职的安全、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全权承担。

二、申报审批程序

第四条 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外出活动须提出书面申请,附带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同意,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外出。

班级活动集体外出需班主任签字,报学院副书记书记审批,并到学院学工办备案;级活动集体外出需院长、书记签字,报联系校领导审批,并到学生工作处备案;级学生组织(社团)集体外出活动需指导老师签字,由团委审批,级学生组织(社团)需指导老师签字,报副书记书记审批,并到学生工作处备案。

学生外演(参赛)须经学院相关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实践类项目需报请学院分管实践教学的副院长同意,科研类项目需报请学院分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同意,研究生参赛(参演)需报请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同意,最后由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审批,并到学院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五条 学生个人外出参加演出比赛或兼职活动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性质、时间、地点及主办方信息,经班主任、辅导员审核后,按规定报请学院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学生需签订相关责任承诺书,明确安全责任由本人承担。未经审批擅自外出者,按旷课处理;若因个人行为引发纠纷或事故,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由组织者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学院或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填写《音乐学院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审批表》一式份(审批后申请者自留一份,交院教务办一份、学工办一份备案);

2.外出活动具体方案(含安全管理人员的安排及职责,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设备情况);

3.提供参加学生名单及指定组织人、带队老师、安全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4.需乘坐交通工具的,必须选用正规专业客运单位合法车辆。提供所用车船租赁情况说明;

5.通过旅行社组织集体外出活动的,提供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和安全责任协议书。

6.比赛活动需有比赛组织部门的官方通知,横向课题需有经过学校审核同意后的演出协议,公益性活动需有举办单位的公函。

在特殊维稳期间,学生集体活动外出都需报联系校领导签字。

三、具体内容

第八条 集体外出活动前组织者要对学生进行至少一次以上的集中专项安全教育,要落实“定组织、定人数、定路线、定范围、定责任”五项措施。并定时向学院党委、行政汇报活动安全情况。组织者不得擅自更改活动规定的内容。

第九条 集体外出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遵守公共场所的基本行为准则;尊重当地的风俗人情。不得从事违法违纪、违背社会公德、从事与学生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十条 遵守集体外出活动的作息时间,按时返回驻地和学校。不得擅自脱离队伍或外出。否则由学生个人行为而造成的学生失散、意外伤害、食物中毒、交通事故、治安纠纷等事故一概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一条 严禁学生爬树、攀岩;严禁路过森林或有易燃物的地区使用明火;严禁追逐打闹;严禁到池塘、水库、江河、海滩等危险区域洗澡、戏水、游玩;严禁到传染疫区活动。

第十二条 社团活动范围不得超出岳阳市区(韶山、雷锋纪念馆、花明楼除外),活动时间只能是星期六、星期日或节假日。原则上不准在外过夜。严禁动用自习时间或调课外出。因实习、见习、演出、社会实践等原因外出,确实不能上课的或需调课的,必须征得院长、书记同意,并由带队教师到学院教务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学生以旷课论处,并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第十三条 集体外出时,全体学生必须配合辅导员或带队老师的安排,配合有关学生干部的指挥,如有违纪按学校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各级学生干部有责任和义务协助辅导员和带队教师做好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时的管理工作,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如发现学生干部违纪,从严惩处。

第十五条 班级、学生组织社团活动,辅导员或指导老师必须亲自参加,精心策划,周密安排,事先要对车辆、饮食、行进路线等详细了解、落实,要对全体参加郊游的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饮食卫生教育,要事先布置好紧急情况下的联络方式和预案,从而杜绝交通事故、食物中毒、学生失散、意外伤害等重大事故的发生。因辅导员组织和管理不力造成事故的,要追究辅导员的责任。学生个人外出兼职需遵守国家法律及校纪校规,禁止参与违法、高危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如因个人行为引发舆情或法律纠纷,学院将依规严肃处理。

四、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 在学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过程中,因意外或不可抗力造成事故时,活动组织者应立即组织人员自救,第一时间内向110、120或119报警,并马上向学院汇报。对于事故中因处理不当造成损失加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迅速上报,不得瞒报、误报。学院主要领导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亲自组织指挥,处理事故。

第十八条 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五、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社团)、班级、教研室等未经学院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或参加商业性庆典和演出等活动。对不申报或申报未获得批准而擅自组织外出活动的,由此而带来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未经学院批准学生擅自参加校外商业性的比赛、演出和礼仪活动的,一切经济纠纷和人身安全由本人负责,学院不承认其活动成果

第二十一  教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商业性质的比赛或演出,违者除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外,学院将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处理。情节轻微的做出书面检讨,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情节较重的,年终考核为基本合格,取消目标管理奖;情节严重的,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年终考核不合格,取消平均奖和目标管理奖。以上行为触犯党纪政纪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事故的,瞒报、误报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取消当学年的评优、评奖资格。 对监管不当的辅导员、指导老师或带队老师追究责任。

二十四  组织学生外出或学生个人外出参加比赛或演出,必须以服从学校工作安排为前提,不得与学校重大活动安排有冲突。

二十五  本办法解释权归湖南理工学院音乐学院所有,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音乐学院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申报审批表  


                   

                      湖南理工学院音乐学院

                         2025年4月23日




音乐学院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申报审批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


活动形式


外出和返回时间


参加人数


活动地点


辅导员/指导老师


联系方式


带队责任人


联系方式


旅行社


联系方式


活动内容


活动安全预案


辅导员/指导老师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院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学生工作

副书记意见

        年   月   日

长、书记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份,一份申请者留存、一份报学工办备案、一份报教务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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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东院4号教学楼(音乐楼)

邮编:41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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