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音乐学院课程教学质量,促进课程目标的有效达成,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学意见反馈与改进机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本办法旨在规范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流程,加强对教学过程及反馈改进工作的监督,确保教学活动能够紧密围绕课程目标开展,持续提升教学效果与人才培养质量。
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一)评价主体与职责
第二条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由课程组教师、学生以及教学管理部门共同参与。课程组教师负责收集、整理与分析课程教学过程中的各类数据,并依据课程目标进行自评;学生通过问卷调查、课堂表现反馈等方式对课程目标达成情况发表意见;教学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评价工作,制定评价标准与流程,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与汇总。
(二)评价依据与方法
第三条 评价依据主要包括课程教学大纲、授课计划、学生作业、考试成绩、实践教学成果以及课堂表现记录等。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定量评价如通过学生成绩分析各课程目标知识点与技能点的得分率,定性评价则基于教师教学反思、学生学习心得与反馈意见等进行综合判断。例如,在乐理课程中,统计学生在音程、和弦等知识点的测验得分率,同时分析学生对乐理学习难点的反馈意见,以全面评估课程目标达成情况。
(三)评价周期与流程
第四条 评价周期为每学期课程结束后进行一次集中评价。流程如下:课程结束后两周内,教师整理教学相关资料并进行初步自评,填写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自评表;教学管理部门在第三周组织学生进行问卷调查与座谈会,收集学生意见;第四周,教学管理部门汇总教师自评与学生反馈,形成课程目标达成情况综合评价报告。如在声乐演唱课程评价中,教师先总结本学期学生在发声技巧、歌曲表现力等方面的教学成果与不足,学生在座谈会上分享演唱实践中的体验与困惑,教学管理部门据此生成报告。
三、教学意见反馈
(一)反馈渠道建设
第五条 建立多渠道教学意见反馈机制。包括线上教学平台反馈模块,学生可随时提交对课程教学的意见与建议;线下设置教学意见箱,方便学生匿名反馈;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面对面交流教学感受;教师与学生之间建立一对一沟通机制,如课后答疑时间、学习指导时段等可用于收集与交流教学意见。
(二)反馈信息整理与分类
第六条 教学管理部门每周对反馈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按照课程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管理、教学设施等类别进行分类。例如,将关于乐器演奏课程中曲目选择的意见归为课程内容类,将对多媒体教学设备使用问题的反馈归为教学设施类。对于涉及多个类别的复杂意见,进行详细分析后拆分归类,确保每一条意见都能得到针对性处理。
四、教学改进
(一)改进方案制定
第七条 根据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结果与教学意见反馈,课程组教师在教学管理部门指导下制定教学改进方案。改进方案应明确改进目标、具体措施、责任主体与时间节点。如针对音乐欣赏课程中部分学生对西方古典音乐理解不足的问题,制定增加经典作品背景故事讲解、组织小组讨论等改进措施,由课程主讲教师负责,在新学期前两周内完成改进方案的初步实施准备。
(二)改进方案实施与跟踪
第八条 教师按照改进方案在后续教学过程中实施改进措施,教学管理部门建立跟踪档案,定期检查改进工作进展情况。每学期期中对改进效果进行阶段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改进策略。例如,在实施音乐创作课程教学改进方案过程中,教学管理部门检查教师是否按计划引入新的创作软件教学,是否组织学生开展创作交流活动等,并依据学生作品质量提升情况等进行中期评估与策略调整。
五、执行监督
(一)监督主体与职责
第九条 学院教学督导小组作为主要监督主体,负责对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教学意见反馈与改进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其职责包括审查评价过程与结果的公正性、合理性;检查反馈信息处理是否及时、准确;监督改进方案实施是否到位等。教学管理部门协助教学督导小组开展监督工作,提供相关数据与资料支持。
(二)监督方式与频率
第十条 监督方式采用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每学期进行三次,分别在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初期、教学改进方案制定阶段与改进方案实施中期开展;随机抽查则不定期进行,重点关注教学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与问题突出的课程。例如,教学督导小组可在乐理课程考试成绩分析阶段检查评价数据真实性,在音乐表演课程教学改进实施过程中随机听课,检查改进措施落实情况。
(三)监督结果处理
第十一条 监督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课程组教师与教学管理部门。对于评价与反馈改进工作执行良好的课程组给予表扬与奖励,如在教学质量考核中适当加分、优先推荐教学改革项目等;对存在问题的课程组提出整改要求与期限,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力者,按照学院教学事故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通报批评、扣减教学绩效等。
六、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音乐学院教学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音乐学院
202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