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音乐学院教学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教学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以提高教学质量为核心,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促进发展的原则,为学院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和教学建设提供服务与支持。
二、督导组织
第三条 学院设立教学督导小组,督导小组成员由学院聘任,一般应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师德师风和较强的责任心,熟悉音乐教育教学工作。督导小组设组长一名,负责组织和协调督导小组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教学督导小组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1年,可连聘连任。任期内,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成员,由学院研究决定并予以补充。
三、督导职责
第五条 教学督导的主要职责是对学院的教学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课堂教学督导:深入课堂听课,对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进行评价,及时发现和反馈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每位督导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6节,涵盖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和不同职称的教师授课。听课过程中,应认真填写听课记录,详细记录教学过程中的优点、不足及相关建议。
2. 实践教学督导:对学院的实践教学环节,如专业实习、课程实践、毕业音乐会(演出)等进行监督和指导。检查实践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利用情况、教师的实践教学指导情况以及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实践成果等。定期深入实践教学现场,观摩实践教学过程,与师生进行交流,了解实践教学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协助解决。
3. 教学秩序检查:对学院的教学秩序进行日常巡查,包括教师到岗情况、学生出勤情况、课堂纪律情况、教学设施设备运行情况等。及时处理教学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定期对教学秩序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和通报,对违反教学秩序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4. 教学质量评估:参与学院组织的各类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如课程评估、专业评估、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估等。协助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案,收集、整理和分析评估数据,撰写评估报告,为学院教学质量的提升提供依据和参考。
5. 教学改革与研究:关注国内外音乐教育教学改革的发展动态,积极参与学院的教学改革与研究工作。对学院的教学改革方案、教学研究项目等进行论证和指导,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和推广教学改革与研究成果,推动学院教学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6. 师生沟通与反馈:加强与师生的沟通与交流,了解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召开师生座谈会,听取师生的心声,及时向学院领导和相关部门反馈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师生的合理诉求。协助学院领导和相关部门做好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学院教学工作的和谐稳定发展。
四、督导工作程序
第六条 教学督导小组应根据学院的教学工作计划和教学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每学期的督导工作计划,明确督导工作的重点、任务和时间安排。督导工作计划应报学院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 督导员在开展听课、教学秩序检查等督导工作时,应提前通知相关教师和教学管理部门。在督导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干扰正常教学秩序。
第八条 每次督导活动结束后,督导员应及时撰写督导报告,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督导报告应提交教学督导小组组长审核后,及时反馈给相关教师和教学管理部门。
第九条 教学管理部门应根据督导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整改情况应及时反馈给教学督导小组。教学督导小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五、督导工作制度
第十条 教学督导工作会议制度:教学督导小组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督导工作经验,研究解决督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的督导工作任务。工作会议每学期不少于6次。
第十一条 督导员培训制度:学院应定期组织教学督导员参加培训活动,学习国家教育教学政策法规、现代教育教学理念和教学督导工作方法等,不断提高督导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培训活动每学年不少于6次。
第十二条 督导工作档案制度:教学督导小组应建立健全督导工作档案,对督导工作计划、督导报告、听课记录、师生座谈会记录等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以便查阅和总结经验。督导工作档案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六、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音乐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音乐学院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