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音乐学院课程教学大纲的管理,确保教学大纲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执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现培养目标的教学指导性文件,是组织教学、开展教学质量评价和教学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修订原则
第三条 符合专业培养目标:教学大纲应紧密围绕专业培养目标,明确本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课程教学内容与专业培养目标相契合,注重培养学生的音乐专业素养、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四条 反映学科前沿:及时跟踪音乐学科的发展动态,将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作品融入教学大纲,使课程内容具有时代性和前瞻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探索欲望。
第五条 结合教学实际:充分考虑学院的教学资源、师资队伍、学生特点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进度和考核方式,确保大纲具有可操作性。
第六条 整体优化:注重课程体系内部及与其他相关课程之间的衔接与协调,避免内容重复或脱节,实现课程体系的整体优化。
三、修订周期
第七条 课程教学大纲一般每4年修订一次。但当专业培养目标发生调整、音乐学科领域有重大突破或教学实际情况有显著变化时,应及时启动修订工作。
四、修订程序
第八条 提出修订申请:由课程负责人根据修订原则和实际需要,填写《课程教学大纲修订申请表》,说明修订的原因、内容和预期效果,提交所在院(系)审核。
第九条 院(系)审核:院(系)组织相关专业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对修订申请进行审议,重点审核修订内容的合理性、可行性和与专业培养目标的一致性。审核通过后,院(系)签署意见并报学院教学管理部门。
第十条 学院审批: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对院(系)提交的修订申请进行汇总和审查,组织专家对部分重点课程或有争议的大纲进行论证。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学院正式批准实施修订后的教学大纲。
五、审核内容
第十一条 教学目标:审核课程教学目标是否明确、具体、可衡量,是否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定位,是否涵盖知识、技能、情感态度等多维度的培养要求。
第十二条 教学内容:审核教学内容是否系统、完整、科学,是否符合学科逻辑和学生认知规律,是否突出重点、突破难点,是否融入了学科前沿知识和音乐实践案例,实践教学环节是否设计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 教学方法:审核教学方法是否多样化、灵活化,是否注重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是否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创新思维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是否合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辅助教学。
第十四条 教学进度:审核教学进度安排是否合理,教学环节是否完整,教学时间分配是否恰当,是否能够确保教学内容的顺利完成,是否预留了一定的时间用于学生复习、答疑和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审核考核方式是否科学、全面、公正,是否能够准确评价学生的学习效果,是否与课程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相匹配,考核形式是否多样化,包括平时考核(如考勤、作业、课堂表现、阶段性测验等)和期末考核(如考试、考查、实践操作、作品展示等)的比例是否合理。
六、实施与监督
第十六条 经批准修订后的教学大纲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统一公布,并印发至各院(系)、教研室和相关教师。教师应严格按照修订后的教学大纲组织教学,不得擅自更改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
第十七条 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和教学督导小组应加强对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开展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或抽查,将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纳入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对执行不力的教师和院(系)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七、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音乐学院教学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音乐学院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