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规范音乐学院考试工作,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真实反映学生学业水平,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学院组织的各类课程考试、考核,包括期中期末考试、补考、重修考试、毕业考试等。
二、考试组织与管理
(一)学院职责
学院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考试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制定考试工作方案,确定考试时间、地点,安排监考人员,监督考试过程,处理考试违纪作弊事件等。领导小组定期对考试工作进行总结与评估,不断完善考试制度与流程。
(二)学院职责
学院负责本院课程考试的具体实施。组织教师命题、审题,确定考试形式与评分标准;安排考场布置、考务人员培训;组织试卷评阅、成绩统计与分析;协助学院处理本教研室学生考试违纪作弊事件等。教研室主任对本教研室考试工作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教研室职责
教研室负责组织教师开展命题、阅卷等工作。组织教师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制定考试命题双向细目表,确保命题的科学性、合理性与覆盖面;组织教师集体阅卷,统一评分标准,规范阅卷流程,保证阅卷质量。
三、考试命题与制卷
(一)命题原则
1. 依据教学大纲:考试内容应全面覆盖教学大纲所规定的知识与技能要求,重点考查学生对课程核心内容的掌握程度以及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 合理确定难度:试卷应具有适当的难度梯度,既要有考查基础知识的题目,也要有一定数量的中等难度和较难题目,区分不同层次学生的学习水平,一般易、中、难题目比例可为 5:3:2。
3. 明确题型分值:题型应多样化,如选择题、填空题、简答题、论述题、作品分析题、演奏(唱)题等,根据课程特点合理选择。各题型分值应明确标注,且分值分配合理。
(二)命题流程
1. 命题教师由教研室确定,一般应由教学经验丰富、熟悉课程教学内容的教师担任。命题教师根据命题原则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命题工作,并提交命题双向细目表和试卷初稿。
2. 教研室组织教师进行审题,重点审查试卷内容是否符合教学大纲要求、题型是否合理、题量是否适中、有无错误或歧义等。审题教师提出修改意见,命题教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试卷定稿。
(三)制卷要求
试卷由学院指定部门统一印制。印制过程应严格保密,防止试卷泄露。试卷格式应规范,包括学院名称、课程名称、考试时间、考生姓名、学号等信息。试卷应清晰、准确,不得有模糊、错页、漏页等现象。
四、考试安排与实施
(一)考试时间
期中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的中间和期末阶段,具体时间由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提前公布。补考一般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后的前两周内进行,重修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或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毕业考试按照教学计划在毕业学期进行。
(二)考试地点
学院根据考生人数和考场条件合理安排考试地点。考场应保持安静、整洁、通风良好,考试座位应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合理,便于监考人员监考。
(三)监考人员
监考人员由学院统一安排,一般应由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担任。监考人员应提前到达考场,做好考试准备工作,如检查考场布置、核对考生身份、发放试卷等。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监考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擅自离岗、玩手机、聊天等。监考人员应及时处理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如试卷问题、学生突发疾病等,并如实记录考试情况。
(四)考试纪律
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凭有效身份证件按时进入考场,对号入座。考生应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考试过程中,考生应独立完成考试,不得抄袭、作弊、交头接耳等。如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监考人员应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试卷评阅与成绩管理
(一)试卷评阅
1. 考试结束后,试卷由教研室组织教师进行评阅。评阅教师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阅,做到公正、客观、准确。评阅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评分标准,如有特殊情况需更改,应经教研室主任同意并备案。
2. 试卷评阅应采用流水作业方式,即每位教师只评阅试卷中的某一题或某一部分,以保证评分的一致性。评阅教师应在试卷上签名,注明评阅日期。
(二)成绩统计与分析
1. 阅卷教师完成评阅后,将成绩录入学院教学管理系统。教研室教学秘书负责对成绩进行汇总、统计,并生成成绩报表。
2. 教研室应组织教师对考试成绩进行分析,撰写成绩分析报告。分析内容包括考试成绩分布情况、学生对各知识点的掌握情况、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成绩分析报告应作为教学质量评估和教学改革的重要依据。
(三)成绩公布与查询
1. 考试成绩经学院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学院教学管理系统公布。学生可凭学号和密码登录系统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
2. 学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后的规定时间内(一般为一周)向所在教研室提出成绩复查申请。教研室组织教师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反馈给学生。复查结果为最终成绩。
六、考试违规处理
(一)学生违规处理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如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如抄袭、作弊、替考等,监考人员应立即制止,并按照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通报学生本人及所在教研室,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教师违规处理
教师在考试命题、监考、阅卷等环节如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如泄题、不认真监考、随意更改评分标准等,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如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解聘等。教师违规行为同时记入其个人业务档案,作为职称评定、考核评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七、附则
1. 本规定由音乐学院负责解释。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旧有制度或规定,以本规定为准。
音乐学院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