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目标
为进一步加强音乐学院师德师风建设,提升教师职业道德素养,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特制定本考核细则,以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师德师风表现,促进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二、考核原则
1. 客观性原则:考核以事实为依据,依据教师在教学、科研、学生指导等工作中的实际行为表现进行评价,避免主观随意性。
2. 公正性原则:考核标准明确、统一,适用于学院全体教师,考核过程与结果公开透明,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3. 教育性原则:考核旨在促进教师自我反思与成长,通过反馈考核结果,帮助教师认识不足,引导教师不断提升师德修养。
4. 激励性原则:对师德师风表现优秀的教师给予表彰与奖励,激励全体教师积极践行良好师德师风,营造尊师重道、爱岗敬业的良好氛围。
三、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爱国守法(20 分)
1. 热爱祖国,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 10 分。如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一次扣 10 分。
2.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无违法违纪行为,得 10 分。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该项不得分。
(二)爱岗敬业(20 分)
1. 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认真履行教师聘约,严谨治学,精心施教,得 10 分。无故不完成教学任务、敷衍教学工作,一次扣 5 分。
2. 严格遵守学院教学管理制度,按时上下课,不迟到、早退、旷工,得 10 分。迟到或早退一次扣 2 分,旷工一次扣 5 分。
(三)关爱学生(20 分)
1. 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每一位学生,不歧视、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得 10 分。若存在歧视、体罚等行为,一次扣 10 分。
2. 关心学生成长与发展,积极为学生提供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指导与帮助,得 10 分。对学生合理诉求故意推诿、置之不理,一次扣 5 分。
(四)教书育人(20 分)
1.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专业教学中,得 10 分。教学过程中只重专业知识传授,忽视学生品德教育,一次扣 5 分。
2. 注重因材施教,激发学生创新思维与艺术潜能,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与学习方法,得 10 分。教学方法单一、僵化,不能有效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一次扣 5 分。
(五)为人师表(20 分)
1. 言行雅正,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在学生中树立良好形象,得 10 分。在公开场合有不当言行,一次扣 5 分。
2. 廉洁奉公,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不接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其他利益,不从事有偿家教,得 10 分。若发现有违规收受财物、从事有偿家教等行为,该项不得分,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考核方法与程序
1. 自我评价:教师对照考核细则,对自己在考核期内的师德师风表现进行自我评价,填写自我评价表。
2. 学生评价:组织学生对任课教师进行网上评价或问卷调查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3. 同事评价:以教研室为单位,组织教师进行相互评价,相互交流,促进共同提高。
4. 系(部)评价:系(部)考核小组根据教师日常工作表现、教学档案资料以及各方评价结果,对教师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
5. 学院审核:学院师德师风考核领导小组对各系(部)考核结果进行审核,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五、考核等级与结果应用
1. 考核等级: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 分及以上)、良好(80 - 89 分)、合格(60 - 79 分)、不合格(60 分以下)四个等级。
2. 结果应用: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优评先、绩效工资发放等方面的重要依据。连续两年考核优秀者,在职称评定、岗位晋升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考核不合格者,当年不得晋升职称、聘用高一级岗位,不得参加评优评先,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如连续两年不合格,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附则
1. 本考核细则由音乐学院负责解释。
2. 本考核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音乐学院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