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音乐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确保教材质量,适应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材建设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体现音乐学科特色与专业要求,注重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和艺术性。
二、教材规划
第三条 学院定期制定教材建设规划,依据学科专业发展趋势、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设置,明确教材建设的目标、任务、重点和保障措施。
第四条 鼓励教师结合教学实践和科研成果,积极申报教材编写项目,优先支持新编、修订具有创新性、填补学科空白或反映行业前沿的教材。
三、教材编写
第五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应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组织编写团队、把握教材整体框架和内容质量的能力。
第六条 编写团队应结构合理,成员需具备相关学科专业背景和教学经验,编写过程中应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确保教材内容准确、系统、精炼,符合教学大纲要求和学生认知规律。
第七条 教材编写应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引用他人成果须注明出处,不得抄袭、剽窃。涉及意识形态、民族宗教等敏感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四、教材审核
第八条 教材审核采用初审、复审和终审三级审核制度。初审由学院组织相关专业教师进行,重点审核教材的科学性、适用性和编写质量;复审由学院教材建设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教材的思想性、创新性及整体质量进行把关;终审由学院教材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定教材是否可以选用或出版。
第九条 审核过程中,应填写详细的审核意见表,对审核通过的教材,学院出具审核合格证明;对审核未通过的教材,编写团队应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审核。
五、教材选用
第十条 教材选用应遵循择优、适用原则,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教育部推荐教材、行业公认的优秀教材以及近三年出版的新教材。
第十一条 选用教材需经学院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学院教材管理部门备案。每门课程原则上应选定一种主教材和必要的辅助教材,选用教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审批。
六、教材出版
第十二条 学院鼓励教师出版高质量教材,对通过审核拟出版的教材,学院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和出版协助。
第十三条 教材出版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版权归属、出版时间、质量标准、发行范围等内容,教材出版后应及时向学院图书馆和教材管理部门提交样书。
七、教材评价与激励
第十四条 学院定期开展教材评价工作,通过教师自评、学生评价、同行互评等方式,对教材的使用效果进行综合评估,评价结果作为教材修订、选用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设立教材建设奖励制度,对在教材编写、出版、选用和评价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教师参与教材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八、教材供应与保障
第十六条 学院负责联系学校教材科,负责教材的预订、采购、入库、发放等工作,确保教材按时供应,满足教学需要。
第十七条 加强教材经费管理,设立教材建设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教材编写、出版资助、审核、评价、研究等工作,保障教材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九、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音乐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音乐学院
202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