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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学院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25-05-18 00:07 点击: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音乐学院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工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工作旨在确保学院教学活动遵循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培养具有良好政治素养、道德品质和专业技能的音乐人才,为国家文化艺术事业发展服务。


二、管理职责

(一)学党委

第三条 学院党委对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全面领导、统筹规划和协调推进意识形态工作在课堂教学中的落实。

第四条 定期研究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工作形势,制定相关政策和工作规划,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部署,督促检查各教学部和教师的执行情况。

(二)教学

第五条 教学部是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本系部课程教学意识形态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院院长为本系部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应组织教师开展意识形态教育学习活动,了解掌握教师课堂教学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意识形态问题隐患。

(三)教师

第七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肩负着教书育人、维护课堂意识形态安全的重要使命。

第八条 教师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将正确的政治立场、价值观念融入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积极传播正能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三、教学内容管理

第九条 教师在教学设计和教学过程中,应确保教学内容符合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出现违背四项基本原则、传播有害思想和错误观点的内容。

第十条 对于涉及政治、历史、文化等敏感领域的教学内容,教师应严格遵循相关教学大纲和教材要求,准确把握教学深度和广度,避免片面解读或错误引导。

第十一条 鼓励教师在教学中结合音乐作品和艺术实践,深入挖掘其中蕴含的思想内涵和文化价值,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艺术观和审美观,但不得借艺术之名宣扬不良思想或行为。

四、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课堂教学纪律,按时上下课,不得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他人代课。在课堂上应专注教学,不得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如玩手机、看无关书籍等。

第十三条 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和个性差异,营造平等、和谐、开放的教学氛围,但不得在课堂上发表歧视性、侮辱性言论或煽动学生情绪。

第十四条 建立课堂教学巡查制度,学教学管理部门和部应定期组织人员对课堂教学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课堂教学中出现的意识形态问题。对违反教学纪律和意识形态要求的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停课整顿等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五、教材选用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严格按照教材选用相关规定,建立科学规范的教材选用机制。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获奖教材和经过审核认定的优秀教材,确保教材内容的思想性、科学性和适用性。

第十六条 对于自编教材或引进国外教材,应组织专家进行严格的意识形态审查和内容审核,经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批准后方可使用。在教材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存在意识形态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

六、教学评价管理

第十七条 将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工作纳入教师教学评价体系,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教学评价应注重考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视程度、教学内容的价值导向、教学方法的教育效果以及对学生思想道德和政治素养的培养情况。对在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教师积极投身意识形态教育工作。

七、培训与教育

第十九条 学院定期组织教师开展意识形态教育培训活动,邀请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讲座,提高教师对意识形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教师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

第二十条 鼓励教师参加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相关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不断提升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自觉将意识形态教育融入教学工作。

八、应急处置机制

第二十一条 建立课堂教学意识形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意识形态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第二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向系部和学院党委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学院应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和处理结果,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工作机制,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九、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音乐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音乐学院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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