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音乐学院教学质量,规范主讲教师的任职资格与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教育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音乐学院承担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
二、主讲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第三条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于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行为规范,严谨治学,教书育人。
第四条 具备相应学科领域的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于具有特殊技能或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第五条 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教学工作任务,保证教学时间和精力的投入。
(二)教学能力条件
第六条 熟悉高等教育教学规律,掌握所授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具备相应的教学组织能力和课堂驾驭能力。
第七条 能够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辅助教学,制作符合教学要求的课件等教学资料。
第八条 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等级标准,语言表达清晰、准确、流畅,板书规范、工整。对于音乐表演类等特殊课程,在语言表达方面可根据专业特点适当放宽要求,但需具备良好的示范和讲解能力。
(三)专业知识与技能条件
第九条 系统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本学科的前沿知识和发展趋势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
第十条 具有一定的音乐创作、表演或研究实践能力,能够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传授给学生实用的专业技能和知识。例如,音乐表演专业教师应具备较高的演奏或演唱水平,音乐理论专业教师应在相关研究领域有一定的成果或见解。
三、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教师本人向所在系(部)提交《音乐学院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教学成果材料等。
第十二条 系(部)初审:系(部)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包括对申请人的教学能力进行考察,如通过听课、查阅教学资料等方式。初审合格后,系(部)签署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学院教学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学院审核: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对系(部)报送的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可采用面试、试讲等方式进行。审核结果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学院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是否具备主讲教师资格进行最终审议,审议通过后,学院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认定其主讲教师资格。
四、主讲教师的职责与权利
(一)职责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教学,认真备课、授课、批改作业、辅导答疑,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积极参与课程建设、教材编写、教学改革等教学研究活动,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教学纪律,按时上下课,不得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他人代课,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学生。
第十八条 负责课程考核的命题、阅卷、成绩评定等工作,确保考核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九条 关心学生的学习和成长,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和价值观。
(二)权利
第二十条 有权根据教学大纲要求自主选择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
第二十一条 有权参与学院的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决策,对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有权使用学院提供的教学资源和教学设施,获得相应的教学支持和培训机会。
第二十三条 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教学工作量计算和教学酬金待遇。
五、主讲教师的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建立主讲教师业务档案,记录其教学工作情况,包括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教学研究成果等。
第二十五条 定期对主讲教师进行教学质量考核,考核方式包括学生评教、同行互评、系(部)评价和学院评价等。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评优评先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于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的主讲教师,学院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暂停其主讲教师资格,安排其参加培训或进修学习,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主讲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 主讲教师如有违反教学纪律、教学事故或师德失范等行为,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降低岗位等级、解除聘任合同等,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音乐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音乐学院
202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