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务公开

关于印发《湖南理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25-05-17 23:42 点击:

湖南理工学院文件

湖理工政发〔2025〕18


关于印发

《湖南理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的



校属各单位:

《湖南理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已经 2025 年度第3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理工学院

2025 4 23 日




湖南理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 事故处理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师法》《湖南理工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 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 员在教学活动及管理活动中,违反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不履行或 未全面履行相应职责,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 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责任主体是学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 教学管理人员,不得以组织或部门代替。

第四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平 公正、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结果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 资调整、职称评定、 岗位聘任及评先评优等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A)和教学管理类(B ), 体见《湖南理工学院教学事故分类及等级表》( 附件 1 )。

第七条  根据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可认定为 以下三个等级:

一)重大教学事故(I 级)。指对教学活动造成影响恶劣、 无法挽回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二)严重教学事故 ( Ⅱ级)。指对教学活动造成严重不良 后果,扰乱正常教学秩序,但事故后果在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控制 范围内的行为或事件。

三)一般教学事故 ( Ⅲ级)。指对教学活动造成轻微不良 后果,但事故损失可以弥补或影响不大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八条  教学事故的查处部门包括二级学院及教务处、研究 生工作部、宣传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学工部、保卫部、

资产设备管理处等职能部门,认定部门为教务处或研究生工作部。

第九条  教学事故的查处实行督察和反映相结合的制度。学 校师生员工均可对教学管理和教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 信件、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实名反映,有效期为事故发生 7 个工作日内。

第十条  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一)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和查处部门共 同核实,对事故等级、事故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意 见,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在 5 个工作日内填写《湖南理工学院教学 事故认定意见表》( 附件2),经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 认定后,与事故责任人关于教学事故原因和情况说明一并送达教 务处或研究生工作部。

二)教务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对教学事故初步认定意见进行 审核认定。

三)教务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在事故认定后 3 个工作日内下 达《湖南理工学院教学事故预处理通知书》( 附件 3 )。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一条  一般教学事故 ( Ⅲ级)的处理

一)事故责任人写出情况说明和检查,通报全校,取消当 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二)扣减一个月岗位绩效工资的 20% 第十二条  严重教学事故 ( Ⅱ级)的处理

一)事故责任人写出情况说明和检查,通报全校,取消当 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当年不得参评高一级技术职称。

二)事故责任人在自然年内发生 2 次一般教学事故( Ⅲ级) 的,按 1 次严重教学事故 ( Ⅱ级)处理。

三)扣减一个月岗位绩效工资的 50% 第十三条  重大教学事故(I 级)的处理

一)事故责任人写出情况说明和检查,通报全校,当年起 两年内不得参评高一级技术职称。

二)事故责任人在自然年内发生4 起一般教学事故( Ⅲ级), 2 起严重教学事故 ( Ⅱ级)的,按 1 次重大教学事故(I 级) 处理。

三)取消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四)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将事故责任人调离现工作岗位直 至解聘。

五)扣减一个月岗位绩效工资。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有失察责任或发现 事故隐瞒不报的,取消该单位、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本年度 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教学事故 ( Ⅱ- 级) 由事故责 任人所在单位自查上报的,不影响单位的教学工作考核。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所造成的;

二)初次违反且情节轻微的;

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逃避、抵制或阻扰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证人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在学校创大申博、审核评估、学位点申报与核验等重 大工作中造成负面影响的。

第十七条 自然年内累计达到 2 次(含)以上 I 级教学事故 的责任人,学校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涉及师德师风、刑事犯罪的 教学事故,学校依纪依规依法处理。





第五章 申诉和裁决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成员由分管校领 导、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学工部、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 纪检监察处、学校工会主要负责人,及法律顾问、分管本科或研 究生教学的副处长构成。下设办公室,教务处或研究生工作部主 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九条  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维护事 故责任人的正当权利,与相关学院、职能部门、事故责任人等核 实教学事故的真相,必要时组织专门调查。

第二十条 申诉的提出、受理及处理:

一)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或处理有异议的,可以 在教学事故预处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事故责任人 本人向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须提交书面申诉书,不受 理电话、手机短信及电子邮件等形式的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 教务处或研究生工作部直接下达处理通知。

二)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 5 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诉人。

三)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在决定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成立工作组并召开会议,通知申诉人到会申诉,会议研究并作 出处理结论,报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

四)教务处或研究生工作部根据教学事故处理意见签发 《湖南理工学院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 附件4)。

第二十一条  有关教学事故的处理结果分别由事故认定部 门、事故责任人单位、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存档。

第二十二条  在申诉期内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之前,申 诉人可以向学校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教育教学活动及教学

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相关事项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违反教学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理工学院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校政发〔201776 号)文件同时废 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 1

湖南理工学院教学事故分类及等级表

一、教学类(A)


项目

序号

事故 等级

督查部门





意识 形态

1

在教学工作过程中违法违纪或散布违反宪法、违反政 治纪律的言论,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II



相关学院、 教务处、研 究生工作 部、学工 部、宣传部

2

散布传播宗教、封建迷信或淫秽内容,造成不同程度的负 面影响

-II

3

诱导、煽动学生闹事造成教学秩序混乱,造成不同程度的 负面影响

-II

4

在教学中发生不符合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造成不同程度 的负面影响

I-





教学 内容



1

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变更或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教学内容 1/3 以上,或擅自减少实验项目和内容达 1/3 以上

II



相关学院、

教务处、研

究生工作

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变更或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教学内容 1/4 以上,或擅自减少实验项目和内容达 1/4 以上



2

一门本科课程整个学期未布置作业(训练、练习)或不批 改作业(不检查指导训练),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II-

课程教学未达到教学大纲或考核大纲的要求,批改作业(检 查指导训练)流于形式,造成不良影响

毕业

论文

(设

计)指

1

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失职,导致学生不能 按时完成任务,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II-



相关学院、 教务处


2

指导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不严格履职,所指导的 毕业论文(设计)连续 2 年抽检不合格达 2 篇次,造成不 同程度负面影响


II-




教学 安全



1

因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和相关人员在课堂教学、实验、 实习活动中受到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造成不 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II-


相关学院、 教务处、研 究生工作 部、保卫 部、资产处

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的严重安全事故, 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I-

2

在课堂教学、实验、实习活动中,不认真指导学生, 擅自离岗,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I-





项目

序号

事故 等级

督查部门

















教学 秩序


1

未经批准,擅自停课、缺课 2 节及以上

I















相关学院、

教务处、研

究生工作

未经批准,擅自停课、缺课 1

II

2

遇特殊情况(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迟到、缺 课且未及时告知学院,造成负面影响




3

未经批准,擅自安排无上课资格人员代课

擅自请他人代课、调课或更换主讲教师

II

经批准停课、调课后未按规定补课,缺补课 1 次及以 上,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I-


4

一学期无故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2 次及以上

I-II

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 1

5

未有效管控课堂,到课率低,或较大比例学生玩手机、 打瞌睡、喧哗等,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II-

6

遗失学生作业、报告等教学过程材料,造成不良影响

7

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有关考核材料,或成绩报送有 误,影响相关工作正常进行

8

不按评分标准阅卷评分,随意扣、加分,或出现计分 失误,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II-

9

随意修改考试分数或弄虚作假,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 影响

I-




考试

命题

与监

1

参加国家级考试命题工作,出现严重命题错误,造成 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II




相关学院、

教务处、研

究生工作

2

监考未按要求操作,影响考试正常进行,造成不同程 度的负面影响

I-II


3

监考中不认真履职,帮助学生答题,协助或放纵学生 作弊,或对学生的违纪舞弊行为有意瞒报,造成不同 程度的负面影响


I-II

4

漏收、遗失学生试卷,导致学生无考试成绩,造成不 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I-II





项目

序号

事故 等级

督查部门


5

国家教育考试监考未按要求操作,造成不同程度的负 面影响

I-II





6

一学期无故缺监考 1

II

一学期无故缺监考 2

I

一学期无故监考迟到 2 次或提前离开考场(20 分钟 以内)




7

未经批准,擅自请他人代监考,造成不同程度负面影

II-

未经批准,在国家级考试中擅自请无监考资格的他人 代为监考,造成不同程度负面影响

I-II

未经批准,监考教师互换监考考场,造成不同程度的 负面影响

II-

8

不认真履职,使用通讯工具或擅离考场,导致考场秩 序混乱, 出现多人违纪现象

II-



研究

生培

养过


1

不履行导师职责, 导致研究生不能正常完成培养环 节,或导师未经所在单位或研究生工作部批准擅自将 研究生委托他人指导


II



相关学院、

研究生工

作部

2

不履行导师职责,研究生未按期执行培养计划

3

不履行导师职责,研究生原始实验记录、发表的学术 论文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I




研究

生学

位论

1

不履行导师职责,研究生未按期进行学位论文开题或 中期检查





相关学院、

研究生工

作部




2

不履行导师职责,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学校组织的抽查 评审中当年出现 1 次不合格

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学校组织的抽查评审中当年出现 2 次不合格,或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抽查评审中当年 出现 1 次不合格


II

3

不履行导师职责,研究生学位论文弄虚作假、抄袭剽 窃他人成果


I






二、教学管理类(B)


项目

序号

事故 等级

督查部门




学籍、 学位 及档 案管

1

故意弄虚作假, 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 学籍、成 绩单等各类证明、证书等材料





相关学院、

教务处、研

究生工作

2

学生信息核对及审核不严,导致电子注册信息错误, 或错发毕业证、 学位证书等

II

3

贻误学生学籍处理时间,或处理错误、漏处理等, 造成不良影响

4

学位申请材料中出现严重违反文件规定的情况,私 自更改答辩委员会决定等

I

5

档案管理混乱(含学生档案、教学档案、试卷保存、 成绩管理等),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II-


工作 传达



1

未能及时传达上级下达的教学文件通知,或向上级 部门漏报、错报、过期报送教学工作材料,耽误学 校重点工作任务的完成,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I-II

相关学院、

教务处、研

究生工作

导致学校相关工作滞后,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I-












考务 工作

1

考场编排、管理差错,或印卷失误造成考试失效

I










相关学院、

教务处、研

究生工作

2

试卷命制或相关人员故意泄密或考前泄露试题

I

3

随意更改学生成绩记录或随意更改学生信息

I

4

漏报、错报学生信息,导致 30 人以上学生无法参加 国家级考试或导致考试管理出现混乱

I

5

考试安排错误或安排冲突,导致整班停考

II

6

因印制试卷有误,试卷缺页或者试题缺失, 导致考 试延误,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II-

7

试卷与成绩分析文档装订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装 订文档资料不齐全达到20 份,或整班试卷缺失

II


8

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未按规定清场, 回收试卷少 于实际参考人数或其他原因遗失试卷,造成不同程 度的负面影响


II-

9

因操作错误, 导致学生无法参加考试,造成不同程 度负面影响

I-





项目

序号

事故 等级

督查部门







教学 安排

1

教学计划应开课程未排入课表或错排, 导致正常教 学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II-





相关学院、

教务处、研

究生工作

2

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或不如 实核实

II


3

因课程表编制错误,或课表、调课通知等未及时、 准确送达学生班级和教师,或因安排冲突导致停课、 停考


II-

4

开学时,未书面制定或确定教学计划和课表

5

因漏通知或错通知,造成无教师或学生到课,致使 教师或学生出现空堂现象


教材 征订

1

自向学生收费或推销教材,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 影响

I-

相关学院、

教务处、研

究生工作

2

因学院漏订、误订教材,或因教材供应部门未及时 采购,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II-


工作 会议

1

一学期内无故不参加院、系(教研室)会议或其他教 研活动达 2 次及以上,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II-


相关学院

2

4 次及以上,造成不同程度负面影响

I-II

研究生 招生、 考试与 培养管




1


不履行工作职责,在招生宣传、命题、阅卷、考试和 复试录取,以及专业或学位点建设等工作中,完成工 作质量差,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I-


相关学院、

研究生工

作部






附件 2

湖南理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意见表

编号:


事故责任人


事故责任 人单位


时间

周,星期











事故经过

情况简要

(举报人或 事故责任人 单位填写)


























名:




事故责任人 所在单位

教学事故责任人,事故等级认定意见








负责人签名:










查处部门 意见

教学事故核实情况(事实、后果、原因、事故等级认定意见)











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名:                  






申诉记录

及复议意见

事故预处理通知书编号:









名:                                  





仲裁委员会









组长签名:




主管校长 审定意见









名:

注:1.  本表一式 3 份,事故认定部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各一份。

2.  教学事故核实部门意见由工作主管部门和发现问题的部门共同签署。





附件 3


湖南理工学院教学事故预处理通知书

编号:




老师:

鉴于你在 ,根据 《湖南理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教学事故分类及等级表

项目第 条之规定                            

你已构成 级教学事故。

对此认定如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 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 )提出申诉, 由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进行复议。



本通知一式4 份,事故责任人、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查处部门、 认定部门各一份。


送达记录:



被送达人签名:

送达人:                                      





附件 4


湖南理工学院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

编号:



老师:

鉴于你在 ,根据 《湖南理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教学事故分类及等级表

项目第 条之规定                          

你已构成 级教学事故。







本通知一式5 份,事故责任人、事故责任人单位、查处部门、认定部 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各一份。


送达记录:






被送达人签名:

送达人: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学院路

湖南理工学院东院4号教学楼(音乐楼)

邮编:414006
E-mail:music@hnist.edu.cn


招生联系人:赖静  电话:0730-8648860(行政办公室)、0730-8646327(学生办公室)

ICP备案号:Copyright ©2017  湘ICP备06001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