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理工学院文件
湖理工政发〔2025〕18 号
关于印发
《湖南理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的
通 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理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已经 2025 年度第3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理工学院
2025 年 4 月 23 日
湖南理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 事故处理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师法》《湖南理工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 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 员在教学活动及管理活动中,违反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不履行或 未全面履行相应职责,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 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责任主体是学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 教学管理人员,不得以组织或部门代替。
第四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平 公正、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结果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 资调整、职称评定、 岗位聘任及评先评优等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A)和教学管理类(B ),具 体见《湖南理工学院教学事故分类及等级表》( 附件 1 )。
第七条 根据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可认定为 以下三个等级:
( 一)重大教学事故(I 级)。指对教学活动造成影响恶劣、 无法挽回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 二)严重教学事故 ( Ⅱ级)。指对教学活动造成严重不良 后果,扰乱正常教学秩序,但事故后果在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控制 范围内的行为或事件。
( 三)一般教学事故 ( Ⅲ级)。指对教学活动造成轻微不良 后果,但事故损失可以弥补或影响不大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八条 教学事故的查处部门包括二级学院及教务处、研究 生工作部、宣传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学工部、保卫部、
资产设备管理处等职能部门,认定部门为教务处或研究生工作部。
第九条 教学事故的查处实行督察和反映相结合的制度。学 校师生员工均可对教学管理和教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 信件、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实名反映,有效期为事故发生 后 7 个工作日内。
第十条 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 一)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和查处部门共 同核实,对事故等级、事故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意 见,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在 5 个工作日内填写《湖南理工学院教学 事故认定意见表》( 附件2),经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 认定后,与事故责任人关于教学事故原因和情况说明一并送达教 务处或研究生工作部。
( 二)教务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对教学事故初步认定意见进行 审核认定。
( 三)教务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在事故认定后 3 个工作日内下 达《湖南理工学院教学事故预处理通知书》( 附件 3 )。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一条 一般教学事故 ( Ⅲ级)的处理
( 一)事故责任人写出情况说明和检查,通报全校,取消当 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 二)扣减一个月岗位绩效工资的 20%。 第十二条 严重教学事故 ( Ⅱ级)的处理
( 一)事故责任人写出情况说明和检查,通报全校,取消当 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当年不得参评高一级技术职称。
( 二)事故责任人在自然年内发生 2 次一般教学事故( Ⅲ级) 的,按 1 次严重教学事故 ( Ⅱ级)处理。
( 三)扣减一个月岗位绩效工资的 50%。 第十三条 重大教学事故(I 级)的处理
( 一)事故责任人写出情况说明和检查,通报全校,当年起 两年内不得参评高一级技术职称。
( 二)事故责任人在自然年内发生4 起一般教学事故( Ⅲ级), 或 2 起严重教学事故 ( Ⅱ级)的,按 1 次重大教学事故(I 级) 处理。
( 三)取消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 四)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将事故责任人调离现工作岗位直 至解聘。
( 五)扣减一个月岗位绩效工资。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有失察责任或发现 事故隐瞒不报的,取消该单位、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本年度 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教学事故 ( Ⅱ- Ⅲ级) 由事故责 任人所在单位自查上报的,不影响单位的教学工作考核。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所造成的;
( 二)初次违反且情节轻微的;
( 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二)逃避、抵制或阻扰调查的;
( 三)对投诉人、证人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 四)在学校创大申博、审核评估、学位点申报与核验等重 大工作中造成负面影响的。
第十七条 自然年内累计达到 2 次(含)以上 I 级教学事故 的责任人,学校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涉及师德师风、刑事犯罪的 教学事故,学校依纪依规依法处理。
第五章 申诉和裁决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成员由分管校领 导、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学工部、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 纪检监察处、学校工会主要负责人,及法律顾问、分管本科或研 究生教学的副处长构成。下设办公室,教务处或研究生工作部主 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九条 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维护事 故责任人的正当权利,与相关学院、职能部门、事故责任人等核 实教学事故的真相,必要时组织专门调查。
第二十条 申诉的提出、受理及处理:
( 一)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或处理有异议的,可以 在教学事故预处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事故责任人 本人向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须提交书面申诉书,不受 理电话、手机短信及电子邮件等形式的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 教务处或研究生工作部直接下达处理通知。
( 二)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诉人。
( 三)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在决定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成立工作组并召开会议,通知申诉人到会申诉,会议研究并作 出处理结论,报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
( 四)教务处或研究生工作部根据教学事故处理意见签发 《湖南理工学院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 附件4)。
第二十一条 有关教学事故的处理结果分别由事故认定部 门、事故责任人单位、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存档。
第二十二条 在申诉期内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之前,申 诉人可以向学校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教育教学活动及教学
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相关事项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违反教学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理工学院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校政发〔2017〕76 号)文件同时废 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 1
湖南理工学院教学事故分类及等级表
一、教学类(A)
项目 |
序号 |
内 容 |
事故 等级 |
督查部门 |
意识 形态 |
1 |
在教学工作过程中违法违纪或散布违反宪法、违反政 治纪律的言论,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
Ⅰ-II |
相关学院、 教务处、研 究生工作 部、学工 部、宣传部 |
2 |
散布传播宗教、封建迷信或淫秽内容,造成不同程度的负 面影响 |
Ⅰ-II |
3 |
诱导、煽动学生闹事造成教学秩序混乱,造成不同程度的 负面影响 |
Ⅰ-II |
4 |
在教学中发生不符合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造成不同程度 的负面影响 |
I-Ⅲ |
教学 内容 |
1 |
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变更或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教学内容 达 1/3 以上,或擅自减少实验项目和内容达 1/3 以上 |
II |
相关学院、 教务处、研 究生工作 部 |
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变更或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教学内容 达 1/4 以上,或擅自减少实验项目和内容达 1/4 以上 |
Ⅲ |
2 |
一门本科课程整个学期未布置作业(训练、练习)或不批 改作业(不检查指导训练),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
II-Ⅲ |
课程教学未达到教学大纲或考核大纲的要求,批改作业(检 查指导训练)流于形式,造成不良影响 |
Ⅲ |
毕业 论文 (设 计)指 导 |
1 |
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失职,导致学生不能 按时完成任务,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
II-Ⅲ |
相关学院、 教务处 |
2 |
指导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不严格履职,所指导的 毕业论文(设计)连续 2 年抽检不合格达 2 篇次,造成不 同程度负面影响 |
II-Ⅲ |
教学 安全 |
1 |
因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和相关人员在课堂教学、实验、 实习活动中受到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造成不 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
II-Ⅲ |
相关学院、 教务处、研 究生工作 部、保卫 部、资产处 |
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的严重安全事故, 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
I-Ⅲ |
2 |
在课堂教学、实验、实习活动中,不认真指导学生, 擅自离岗,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
I-Ⅲ |
项目 |
序号 |
内 容 |
事故 等级 |
督查部门 |
教学 秩序 |
1 |
未经批准,擅自停课、缺课 2 节及以上 |
I |
相关学院、 教务处、研 究生工作 部 |
未经批准,擅自停课、缺课 1 节 |
II |
2 |
遇特殊情况(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迟到、缺 课且未及时告知学院,造成负面影响 |
Ⅲ |
3 |
未经批准,擅自安排无上课资格人员代课 |
Ⅰ |
擅自请他人代课、调课或更换主讲教师 |
II |
经批准停课、调课后未按规定补课,缺补课 1 次及以 上,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
I-Ⅲ |
4 |
一学期无故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2 次及以上 |
I-II |
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 1 次 |
Ⅲ |
5 |
未有效管控课堂,到课率低,或较大比例学生玩手机、 打瞌睡、喧哗等,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
II-Ⅲ |
6 |
遗失学生作业、报告等教学过程材料,造成不良影响 |
Ⅲ |
7 |
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有关考核材料,或成绩报送有 误,影响相关工作正常进行 |
Ⅲ |
8 |
不按评分标准阅卷评分,随意扣、加分,或出现计分 失误,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
II-Ⅲ |
9 |
随意修改考试分数或弄虚作假,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 影响 |
I-Ⅲ |
考试 命题 与监 考 |
1 |
参加国家级考试命题工作,出现严重命题错误,造成 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
Ⅰ-II |
相关学院、 教务处、研 究生工作 部 |
2 |
监考未按要求操作,影响考试正常进行,造成不同程 度的负面影响 |
I-II |
3 |
监考中不认真履职,帮助学生答题,协助或放纵学生 作弊,或对学生的违纪舞弊行为有意瞒报,造成不同 程度的负面影响 |
I-II |
4 |
漏收、遗失学生试卷,导致学生无考试成绩,造成不 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
I-II |
项目 |
序号 |
内 容 |
事故 等级 |
督查部门 |
|
5 |
国家教育考试监考未按要求操作,造成不同程度的负 面影响 |
I-II |
|
6 |
一学期无故缺监考 1 次 |
II |
一学期无故缺监考 2 次 |
I |
一学期无故监考迟到 2 次或提前离开考场(20 分钟 以内) |
Ⅲ |
7 |
未经批准,擅自请他人代监考,造成不同程度负面影 响 |
II-Ⅲ |
未经批准,在国家级考试中擅自请无监考资格的他人 代为监考,造成不同程度负面影响 |
I-II |
未经批准,监考教师互换监考考场,造成不同程度的 负面影响 |
II-Ⅲ |
8 |
不认真履职,使用通讯工具或擅离考场,导致考场秩 序混乱, 出现多人违纪现象 |
II-Ⅲ |
研究 生培 养过 程 |
1 |
不履行导师职责, 导致研究生不能正常完成培养环 节,或导师未经所在单位或研究生工作部批准擅自将 研究生委托他人指导 |
II |
相关学院、 研究生工 作部 |
2 |
不履行导师职责,研究生未按期执行培养计划 |
Ⅲ |
3 |
不履行导师职责,研究生原始实验记录、发表的学术 论文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
I |
研究 生学 位论 文 |
1 |
不履行导师职责,研究生未按期进行学位论文开题或 中期检查 |
Ⅲ |
相关学院、 研究生工 作部 |
2 |
不履行导师职责,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学校组织的抽查 评审中当年出现 1 次不合格 |
Ⅲ |
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学校组织的抽查评审中当年出现 2 次不合格,或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抽查评审中当年 出现 1 次不合格 |
II |
3 |
不履行导师职责,研究生学位论文弄虚作假、抄袭剽 窃他人成果 |
I |
二、教学管理类(B)
项目 |
序号 |
内 容 |
事故 等级 |
督查部门 |
学籍、 学位 及档 案管 理 |
1 |
故意弄虚作假, 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 学籍、成 绩单等各类证明、证书等材料 |
Ⅰ |
相关学院、 教务处、研 究生工作 部 |
2 |
学生信息核对及审核不严,导致电子注册信息错误, 或错发毕业证、 学位证书等 |
II |
3 |
贻误学生学籍处理时间,或处理错误、漏处理等, 造成不良影响 |
Ⅲ |
4 |
学位申请材料中出现严重违反文件规定的情况,私 自更改答辩委员会决定等 |
I |
5 |
档案管理混乱(含学生档案、教学档案、试卷保存、 成绩管理等),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
II-Ⅲ |
工作 传达 |
1 |
未能及时传达上级下达的教学文件通知,或向上级 部门漏报、错报、过期报送教学工作材料,耽误学 校重点工作任务的完成,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
I-II |
相关学院、 教务处、研 究生工作 部 |
导致学校相关工作滞后,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
I-Ⅲ |
考务 工作 |
1 |
考场编排、管理差错,或印卷失误造成考试失效 |
I |
相关学院、 教务处、研 究生工作 部 |
2 |
试卷命制或相关人员故意泄密或考前泄露试题 |
I |
3 |
随意更改学生成绩记录或随意更改学生信息 |
I |
4 |
漏报、错报学生信息,导致 30 人以上学生无法参加 国家级考试或导致考试管理出现混乱 |
I |
5 |
考试安排错误或安排冲突,导致整班停考 |
II |
6 |
因印制试卷有误,试卷缺页或者试题缺失, 导致考 试延误,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
II-Ⅲ |
7 |
试卷与成绩分析文档装订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装 订文档资料不齐全达到20 份,或整班试卷缺失 |
II |
8 |
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未按规定清场, 回收试卷少 于实际参考人数或其他原因遗失试卷,造成不同程 度的负面影响 |
II-Ⅲ |
9 |
因操作错误, 导致学生无法参加考试,造成不同程 度负面影响 |
I-Ⅲ |
项目 |
序号 |
内 容 |
事故 等级 |
督查部门 |
教学 安排 |
1 |
教学计划应开课程未排入课表或错排, 导致正常教 学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
II-Ⅲ |
相关学院、 教务处、研 究生工作 部 |
2 |
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或不如 实核实 |
II |
3 |
因课程表编制错误,或课表、调课通知等未及时、 准确送达学生班级和教师,或因安排冲突导致停课、 停考 |
II-Ⅲ |
4 |
开学时,未书面制定或确定教学计划和课表 |
Ⅲ |
5 |
因漏通知或错通知,造成无教师或学生到课,致使 教师或学生出现空堂现象 |
Ⅲ |
教材 征订 |
1 |
私 自向学生收费或推销教材,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 影响 |
I-Ⅲ |
相关学院、 教务处、研 究生工作 部 |
2 |
因学院漏订、误订教材,或因教材供应部门未及时 采购,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
II-Ⅲ |
工作 会议 |
1 |
一学期内无故不参加院、系(教研室)会议或其他教 研活动达 2 次及以上,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
II-Ⅲ |
相关学院 |
2 |
达 4 次及以上,造成不同程度负面影响 |
I-II |
研究生 招生、 考试与 培养管 理 |
1 |
不履行工作职责,在招生宣传、命题、阅卷、考试和 复试录取,以及专业或学位点建设等工作中,完成工 作质量差,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
I-Ⅲ |
相关学院、 研究生工 作部 |
附件 2
湖南理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意见表
编号:
事故责任人 姓 名 |
|
事故责任 人单位 |
|
事 故 发 生 时间 |
年 月 日 第 周,星期 |
事故经过 情况简要 (举报人或 事故责任人 单位填写) |
签 名: 年 月 日 |
事故责任人 所在单位 意 见 |
教学事故责任人,事故等级认定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查处部门 意见 |
教学事故核实情况(事实、后果、原因、事故等级认定意见)
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申诉记录 及复议意见 |
事故预处理通知书编号:
签 名: 年 月 日 |
仲裁委员会 意 见 |
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
主管校长 审定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注:1. 本表一式 3 份,事故认定部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各一份。
2. 教学事故核实部门意见由工作主管部门和发现问题的部门共同签署。
附件 3
湖南理工学院教学事故预处理通知书
编号:
老师:
鉴于你在 年 月 日 ,根据 《湖南理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教学事故分类及等级表
项目第 条之规定 ,
你已构成 级教学事故。
对此认定如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 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 )提出申诉, 由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进行复议。
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4 份,事故责任人、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查处部门、 认定部门各一份。
送达记录:
被送达人签名: 年 月 日
送达人: 年 月 日
附件 4
湖南理工学院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
编号:
老师:
鉴于你在 年 月 日 ,根据 《湖南理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教学事故分类及等级表
项目第 条之规定 ,
你已构成 级教学事故。
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5 份,事故责任人、事故责任人单位、查处部门、认定部 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各一份。
送达记录:
被送达人签名: 年 月 日
送达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