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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管理暂行规定

2019年05月22日 01:08  点击:[]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以下简称任课教师)的水平及其责任感是保证研究生课程建设和教学质量的关键。为规范研究生课程管理,强化任课教师准入机制和职责,提高研究生课程建设总体水平,确保课程教学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任课教师资格

(一)任课教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政治素养,为人师表,能正确引导、培养学生。

(二)任课教师应由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担任。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课程任课教师应具有一定的专业实践经历。

(三)新开设研究生课程或初次担任研究生课程的教师应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申请表》,授课单位应对申请人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申请人应通过课程试讲考核后方可被批准进行该课程教学。

(四)公共必修课的任课教师在授课单位审批基础上须报研究生工作处批准后方可担任该课程教学。

(五)同一任课教师在同一学期内所担任的研究生课程一般不得超过两门。

(六)鼓励聘请校外具有丰富教学、科研经验或专业实践经历的高水平专家担任任课教师,但须履行与校内专职教师相同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二、任课教师职责

(一)任课教师须准确把握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撰写教案和讲义,编制《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计划》。课程教学计划须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向选课学生公布并执行,并在课程教学实施前经由授课单位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二)任课教师须按课程教学计划规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实施教学,不得随意调、停课。若因患病、出差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授课时间或变更地点的,应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课程调课申请表》,经课程所属教研室负责人同意,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字,研究生工作处审批后方可实行。任课教师或授课单位须及时将有关变动信息通知到学生。

(三)如有特殊原因,任课教师不能继续上课的,应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课程调课申请表》,经开课单位同意并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批后,可由他人代课。要求代课教师具备相应职称,并有拟代课程的教学经历。

(四)任课教师在实施教学计划过程中,要根据学科专业的实际需要,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如启发式、研讨式、案例式、专题报告等),调动研究生学习和探索知识的积极性,注重培养他们的科学思维方法和创新能力;同时,应重视各种教学信息的反馈,多方听取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五)任课教师应选用较成熟、有权威性的教材,并注意补充该课程相关的最新研究成果,更新教学内容,加大课程信息量;应指导研究生阅读课外文献资料,并及时解答或回应研究生提出的课程疑难问题。

(六)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课程(环节)管理及考核暂行办法》组织课程考核并及时上报和登录成绩。

(七)任课教师必须充分认识课程教学对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意义,应对研究生教学有高度的责任心;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应行为规范,举止文雅,不得从事其它与教学无关的活动;应对所任课程的各教学环节全面负责;应关心学生的成长和全面素质的提高;应从严治教,从严治学,加强学风教育;应在教学实践中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增强自己的教学水平。

三、任课教师奖惩

(一)每学期研究生工作处组织研究生课程教学督导和评估,对于教学效果好,教学评估成绩优秀的任课教师,可由学校给予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优秀奖。对于不按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规定进行教学、不能完成教学任务、不能按时报送教学材料的任课教师,将视其情节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扣发课时酬金或取消其课程教学资格。

(二)任课教师教学事故的处理参照《湖南理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任课教师教学工作的成果、工作量以及质量评价结果列入教师年终考评、年终分配、岗位津贴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核范围。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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